重申內政部警政署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」案,請查照轉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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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體衛組長
張貼日期: 2025-01-09 15:35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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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本縣治安會報第285次會議主席裁(指)示事項及本府106年8月3日府教特字第1060263774號函(諒達)辦理。 |
二、 |
依該署訂定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」(含發動時機、執法方式)如下: |
2、 |
被動:依校方請求,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,協助巡查有無不法,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。 |
1、 |
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,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,不得任意進入校園,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,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,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(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),取得校方同意,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。 |
2、 |
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、扣押或拘捕等偵(調)查作為時,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,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,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,審慎為之。 |
3、 |
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,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,審慎新聞處理,遇案情敏感時,應迅速並低調處理(如著便服、使用偵防車等),避免引發負面效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