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修正「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」第6點、 第7點、第11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 說明:檢附修正「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」第6 點、第7點、第11點規定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 份。